山东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4-12-24 18:52:38 作者:佚名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若干措施》指出,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层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激励保障作用,实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构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体系,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协作机制,推动形成监督合力。《若干措施》要求,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要强化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开展执法事项清理,加强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等,全面规范重要执法环节。要开展行政执法常态化监督,深化专项监督、案卷评查、重大案事件督办等监督机制改革。要持续深化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全面规范涉企检查行为,探索开展行政执法领域企业合规经营指导,强化行政执法的法治协调,积极稳妥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完善行政执法管辖等争议协调机制。《若干措施》强调,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党委每年听取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各级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量建设,确保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要加快山东省行政执法与监督信息化平台一体化建设和部署应用,2025年年底前形成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源库。